□舒銳
  時值寒假又趕上春節,一些地方的醫院美容整形科吸引了大批學生,更有甚者首飾店竟成了兼職醫院,不少學生在此“扎耳洞”。知情人士還透露,現在學生整形美容已不再是什麼新鮮事,甚至有八九歲的孩子在家長帶領下來醫院割雙眼皮,要求做整形美容的學生除極少數確屬面部畸形外,大多是為了美觀而來。(2月6日《北京晨報》)
  對於尚未發育成熟的未成年人,整容意味著巨大風險。尤其是在整容市場管理混亂、整容機構水平參差不齊的當下,相關風險無疑無限放大。有風險的領域,可能存在人們權利的喪失、權益的被剝奪,法律應該及時介入,通過制度設計來規避、減低風險。面對未成年人成長中的風險更應如此。
  可遺憾的是,目前而言,各類全國性未成年人保護專項法律對此均未有涉及。只有廣州市在今年1月1日實施的《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》中規定,“不提倡未成年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,未成年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進行醫療美容的,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為未成年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前,應當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症、禁忌症、醫療風險等事項。”
  這走在了全國前列,但筆者以為用提倡性法律規範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,力度還遠遠不夠。我們需要先弄清楚以下問題,未成年人有權整容嗎?如果有,誰能作出決定?整容並不是像吸煙、喝酒那樣對未成年人百害無一利的事情。據瞭解,未成年人整容手術大致可以分為兩種,一類是因為先天性缺陷、出於醫學需要而進行的醫療性美容;一類是純粹為了追求美而進行的美容整形手術。
  根據民法通則,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;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,整容顯然不在此列。可見,如果未成年人有權整容,決定權也在於家長。
  對於醫療性整容,這也許是種必要的風險,應該允許未成年人在監護人同意、醫療機構嚴格把關下實施。而對於美容整形手術,這不僅讓未成年人承擔了非必要的風險,更重要的是即使監護人也本沒有權利為孩子作出決定。一個最簡單的例子,強行將孩子整成了雙眼皮,而孩子長大後卻喜歡單眼皮,他該如何維權?非必要的整容實質上是在剝奪孩子選擇美的權利。
  因此,有必要通過立法,採取列舉方式,嚴格規定哪些項目是允許孩子實施的醫療性整容,對於這種或許是必要的風險也需要設定嚴格程序,保障安全,更應充分實現家長知情權以供其作出更加符合孩子權益的決策。而對於那些讓孩子承受不必要風險的美容整形,則應該像杜絕孩子抽煙、喝酒那樣一刀切地禁止,對於違反規定的家長和醫療機構,更應建立起民事、行政乃至刑事的全方位責任體系,為未成年人編織起保護網。
  (原標題:學生整容風險多,法律應有所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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